社会协同立法问题研究 ——以涉信用卡犯罪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10-12
——以涉信用卡犯罪为视角
陈佳琪
内容摘要:以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指导思想,以研究涉信用卡犯罪为视角,从金融秩序、社会治理、犯罪预防等层面探究问题导向,探索加强各领域的协同立法,多角度、多维度织严织密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网。
关键词:协同立法 信用卡 金融秩序 社会治理 心理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策略中提到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论断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要求全社会各主体互为补充和完善,协同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我国法治建设新格局。本文基于此论断,以涉信用卡犯罪为视角,围绕我国涉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群体不断扩大,犯罪方式不断呈新,部分违法行为甚至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程度的现状,找出与此相对应的金融秩序、社会治理、犯罪预防等层面的社会协同管理症结,探索社会协同解决涉信用卡犯罪新路径。
一、 涉信用卡犯罪现状
(一)涉信用卡犯罪类型
信用卡无论是在金融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的概念,都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信用功能于一体的支付工具,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现阶段我国刑法关于案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APP软件代办信用卡套现服务等主要犯罪形式,主要涉及四种罪名: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罪名,实现了信用卡犯罪立法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转变,准确定性了持有运输信用卡等团伙作案行为。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安全和国家有关信用卡信息的管理秩序。
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要求已从单一的个人扩大至单位和个人,客观上涵盖了冒用、恶意透支等行为。
4、非法经营罪,涉及信用卡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规范部分个人、企业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
(二)市场经济视角下涉信用卡犯罪特点
“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信用卡结算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一种活动方式,涉信用卡犯罪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的副作用与犯罪之间动态关系视角考察,能够更好地认识涉信用卡犯罪:
1、追求盈利性。从生产经营到资源配置,再到投资决策,市场经济行为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也诱发了一部分人在使用、配置信用卡的过程中为求利益不择手段,诸如POS机“黑产”行业就是部分犯罪分子为扩大受众面,获取更多信用卡套现手续费利润分成,推出POS机免费送、无押金返现、买一赠一等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产业链。
2、具有自主性。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可以在法无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最大限度自主选择利益实现方式,诸如信用卡养卡行为,就是信用卡申请持卡人追求最大限度的资金使用权、代为养卡主体追求养卡手续费利润的自主追求结果下的产物,这里指的养卡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代还款”的形式,而养卡行为能否定义为犯罪理论和实践中至今仍有争议。
3、体现竞争性。市场经济准入门槛较低,参与主体素质参差不齐,使得部分主体处于先天劣势地位,市场经济又同时搭建残酷的竞争大环境,导致劣势主最终体铤而走险,典型表现为部分行为人通过透支信用卡换取临时周转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进而走上恶意透支的道路。
4、市场经济全面覆盖性。人是群居动物,不可避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结合信息社会的发展,高扩张力下的市场经济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信息资源,而现阶段的信息保密工作特别是信用卡信息保密工作漏洞百出,保密人员法制意识薄弱又受到利益驱使,进而滋生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学视角下涉信用卡犯罪特点
涉信用卡犯罪是犯罪行为,当然属于犯罪学调整。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这里通过犯罪学的视角,主要研究涉信用卡犯罪的行为规律特点:
1、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无论是信用卡的免费申领还是POS机的优惠申领,都体现出涉信用卡犯罪的犯罪成本较低,而涉信用卡犯罪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收益较高、更便捷,犯罪嫌疑人一旦有所涉猎,往往会失去自我控制,基于过往“成功”的经验连续性实施,以期获得大额利益。
2、实施犯罪的专业性较强。涉信用卡犯罪特别是非法经营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主体不乏计算机、金融、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又有长期从事信用卡相关业务的经验,作案时往往能以合法经济活动作为掩护,反侦察能力突出影响案件侦破。
3、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信用卡、POS机等物品的申领手续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使得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嫌疑人特别是在骗取信用卡时,会采取使用或者伪造、变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公文、印章等手段取得银行信任,最终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罪名,需要以牵连犯、吸收犯等概念进行调整。
二、 涉信用卡犯罪成因
研究犯罪成因可以为完善社会协同立法提供科学着手点,考虑到涉信用卡犯罪是多领域、多主体的犯罪类型,涉及犯罪嫌疑人、银行、直接被害人、金融中介机构等多方主体,而各方主体在该类犯罪中均扮演不同的分工,笔者选取犯罪嫌疑人、银行、被害人三方视角探究涉信用卡犯罪的根本成因:
(一)犯罪心理形成
1、贪欲难制。经济犯罪尤能凸显犯罪嫌疑人贪欲之盛,“人生只为欲字所累,便如马如牛,听人羁络;为鹰为犬,任物鞭笞。”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一旦出现缺口,就会实施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钻体制漏洞非法敛财的犯罪行为,故笔者认为贪欲是涉信用卡犯罪的直接心理推动力。
2、价值观扭曲。涉信用卡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极端的利己主义价值观,贪图享乐,但是又不屑于通过奋斗换取经济价值,使得其对金钱的需求程度远超与实际收入,当信用卡管理制度漏洞与其个人需求畸形发展相结合时,就形成了犯罪动机。
3、错误认知。涉信用卡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冒用者、骗领者,盲目相信自己反侦查能力,以为只要作案手段高明就不会被被害人发现,更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基于这种错误认知不断自我暗示,形成自我封闭的内心确信,最终开始实施涉信用卡犯罪行为。
(二)银行管理漏洞
1、发放审核不到位。银行片面追求发展客户数量、追求表面业绩,推出不审核就能申领信用卡、摆摊申领信用卡送优惠、APP不出门申领信用卡等活动,无底线降低信用卡申领门槛,导致不法分子趁机而入,自己办理大量信用卡用于恶意透支、伪造相关材料用于申请大量信用卡等。
2、商户资料审核不严。与盲目发放信用卡追求业绩目的相同,银行在实际操中为拉拢商户,极大限度降低商户申请POS机等行为的门槛,盲目信任商户信用资质,放任商户经营行为,导致不法分子借机虚假申领POS机,大肆展开信用卡套现等业务。
3、跟踪监管不到位。银联方面虽有严禁通过移动支付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或开展博彩、洗钱等违法违规业务的规定,但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对申请持卡人、持POS机商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较少主动跟踪监控,不能及时发现持实际卡人丧失还款能力或商户从事非法经营等业务的情形并予以监管。
4、征信信息沟通不畅。银行对于丧失还款能力的信用卡申请持卡人不能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征信黑名单用于银行间的共享,导致其他银行不能根据共享的征信信息及时止损,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制度漏洞,使得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三)直接被害人过错
1、缺乏金融常识。涉信用卡犯罪中,存在直接被害人的多为信用卡诈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被害人由于缺乏金融常识,不能重视信用卡使用安全,比如因误会把信用卡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又比如因不会操作把信用卡交给犯罪嫌疑人让其进行激活,又或者在其他金融活动中泄露自身关键信息,最终引发犯罪嫌疑人骗领、冒用信用卡,这类犯罪中,被害人的授权保管信用卡行为给刑事责任追究造成了极大困难。
2、利益需求。有被害人认为自己的信用卡额度太小,于是将卡交给犯罪嫌疑人由其操作提高额度,引发犯罪嫌疑人直接冒用信用卡,亦有被害人因资金需求需要套现信用卡,从而催生了庞大的套现、养卡黑色产业链,被害人非法的利益需求迎合了犯罪行为的市场供应。
3、麻痹大意。部分被害人具备基本辨别能力,却因麻痹大意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被害人在收到银行发送的小额刷卡短信之后产生怀疑,随即询问代为保管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当嫌疑人简单答复这是诈骗短信不用理睬时予以轻信,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作案空间,导致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损失金额的不可控。
三、 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司法困境
涉信用卡犯罪的高发态势下,出现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复杂难分、法律法规概念的模糊难分等因果错综、责任分配方面的司法认定困境,笔者认为归纳这些困境,能为社会协同立法完善提供有效视角。
(一)管辖问题
涉信用卡犯罪存在弱地域性的特点,容易出现受害人群体化、犯罪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同甚至犯罪行为地多重化的情况,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易引发各地管辖冲突问题,给案件办理和审判带来不便,或因异地侦查等问题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或是指定、移送管辖耽误时间导致证据灭失等问题,间接增大了诉讼难度。
(二)行为定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骗领”、“冒用”等行为难以认定。“骗领”信用卡表现为实际持卡人与申请持卡人信息不对应的情况,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申领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的情况,所提交身份信息等材料均属实,并不存在任何“骗”的行为。“冒用”信用卡一般指非申请持卡人以信用卡申请持卡人的名义向第三方使用信用卡,通过这种欺骗方式获取资金,“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冒用”常常难以认定是否违背信用卡申请持卡人的意志,诸如申请持卡人委托犯罪嫌疑人对信用卡进行额度升级、或者是主观上不能准确认识自身行为,但客观上将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号码与信用卡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使用等情况。
(三)主体责任
当信用卡的申请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相分离的状态下,这种关系交错就使得主体责任界定出现争议。对于最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后果,需要界定申请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之间是否成立共谋,恶意透支的负面影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申请持卡人承担的,但即使申请持卡人对恶意透支的结果发生可能性有一定认知,也不能基于此种认知直接推断达到申请持卡人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而形成共谋。
(四)数额认定
违法犯罪数额是涉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司法实践认定困难重重,笔者在此列举三个例子予以说明: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情感、经济关系,发生情感赠与或是归还借款并生的信用卡诈骗问题,难以厘清信用卡诈骗部分的数额,甚至难以区分罪与非罪。
2、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但没有实现实质危害结果,即银行还未催收或未达到有效催收次数,以及未到期的透支数额、分期付款的透支数额、银行回馈奖励金部分的数额等,在司法办案中侦查取证困难,数额同样难以厘清。
3、近年出现的APP等平台涉嫌的非法经营罪,由于此类平台关联的POS机大部分非银行直接发放的一级POS机,而是自主研发的二级POS级,持卡人发生交易后资金通过二级POS机流入APP平台账户,再由平台账户向银行申请获得基金,再返还于商户,整个流程复杂,涉及主体面广,是否认定该类行为均构成犯罪以及厘清各方主体的参与程度界定数额困难较大。
(五)法律滞后性
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便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为维护立法的相对稳定性,立法工作难免地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这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漏洞,犯罪嫌疑人趁机而入,他们所采取的多样化的犯罪手段也不可避免的超出原有的立法范畴,诸如上文提到的二级POS机平台套现等行为,最终导致涉信用卡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金融领域犯罪第一大类。
四、 社会协同立法完善建议
信用卡是金融领域的产物,是社会学管理范畴,涉信用卡犯罪又是犯罪学研究范畴,此类行为的高发与社会管理、心理预防机制、金融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笔者认为,我国涉信用卡犯罪的防控必须要依靠专门机关、社会团体、公众等多方力量,完善社会各条线协同工作,运用打击和预防相结合手段,构建全方位、网络化、立体式犯罪防控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括新时期金融风险阶段性防控、有机统一的预防体系、准确高效的司法工作体系等。
(一)规范市场经济
1、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国家利率政策、税收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等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措施,有利于稳定社会情绪,降低社会压力,缩小贫富差距,可以大范畴控制犯罪率上升,特别是因遭遇经济问题走上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信用卡的犯罪率,也包括基于丧失原有生活品质等犯罪成本考虑而放弃实施违法行为的部分。
2、完善市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市场体制需要正本清源,完善各个市场主体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钻制度漏洞的情况。一是各银行要纠正片面追求发卡数量提升业绩的观念,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操作章程和登记核实制度,严格规范信用卡发放和管理使用行为,及时、定期跟踪监督信用卡使用情况,对核心岗位部署技术防范措施避免职务犯罪;二是社会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定期分析特约商户的消费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最大程度还原消费的真实场景,加强对POS机商户等企业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及时清理“皮包公司”和问题单位,从源头控制信用卡套现行为。
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群众为主导的涉信用卡犯罪监督举报机制,一方面以设立机制为契机,发展培养下岗职工、低保对象等群体建立宣传巡逻队伍,开设信用卡安全教育课堂提高该队伍成员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在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的组织中建立监管队伍,对于管理领域内滥发滥用信用卡现象进行定期摸排检查,同时设立咨询点降低涉信用卡犯罪受骗风险。
(二)强化心理预防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司法活动目的是打击和预防犯罪,西语有句话叫做“一盎司的预防等于一磅的治疗”,这要求我们实现全民思想道德水平上升到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程度,通过净化社会风气预防犯罪。一是推广被害人过错研究成果,当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涉信用卡犯罪中被害人过错起到的不良作用时,就会自觉减少被害过错,预防和减少自身被害可能,进而实现防控犯罪的目的;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的教育理念中推行人格教育的思想,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塑造和培养具有健全、协调人格的公民,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
2、全面心理监测与干预。对于涉信用卡犯罪而言,要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就要加强犯罪心理的主体预防,健全和完善自我调控帮助机制,形成积极接受社会约束、抵御社会不良刺激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关注涉信用卡领域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的心理实施动向监测,定期举行心理测评,对有问题的心理及时进行干预和帮助,可以及早遏制犯罪心理的滋生。
3、发挥特殊预防作用。特殊预防作为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实践中,涉信用卡犯罪由于其犯罪成本低,犯罪手段简单、隐蔽等特点,受到服刑完毕的犯罪分子的“青睐”,重操旧业现象频发,且该群体经过刑事审判后,反侦察能力较之前更强。充分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通过服刑改造、社会帮教的教育和感化工作直接改变犯罪分子价值观,才是控制再犯罪心理最有效的途径。
(三)完善司法机制
1、健全涉信用卡领域立法体系。涉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仍然落后于该事物的发展现状,仍有完善的必要。首先,要设置合法合理的刑法补充机制,在维持立法稳定的前提下,对日新月异的涉信用卡新型犯罪予以系统性的立法规制,既方便公民进行系统学习又方便司法办案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查阅引用;其次,要及时补充完善涉信用卡的金融领域法规,对已出现的金融漏洞及时进行立法规制,特别要严格信用卡、POS机的申请、发放、使用的监管工作;最后,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完善非典型性涉信用卡犯罪的表现形式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活动给予参考,可以有效避免因理解不同、地域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2、完善司法协作机制。首先,基于涉信用卡犯罪属于跨领域犯罪,打击犯罪时应构建长效的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的信息协作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分析研究此类犯罪的趋势和特点,为决策预防与打击行动提供参考;其次,对于涉信用卡犯罪可以扩大地域管辖范围或进行集中管辖,避免出现因管辖冲突导致的被害人权利得不到救济以及调查取证难度增加等情况,加强各地区之间的横向联动和协作配合,解决部分地区存在保护伞现象难以打击处理的问题;最后,建立全国统一的涉信用卡犯罪情报信息网,共享涉信用卡犯罪的早期情报信息,及早发现涉信用卡犯罪行为,及时打击处理,避免犯罪手段被复制、犯罪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影响。
3、建立高素质司法队伍。涉信用卡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司法人员的金融管理等跨领域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各司法部门应当组建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选拔上注重选取跨专业人才,培养上注重业务素质的提高,队伍建设上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教育,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学习,形成合力,最终凭借政治业务两手抓的过硬队伍,严打涉信用卡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落实信息公开机制。司法机关不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涉信用卡犯罪案件予以及时公开,还要主动通过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大众传媒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地披露重大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充分预警此类犯罪的内在规律特点,引发社会关注,同时结合以案释法等机制,进行普法教育,总结宣传涉信用卡犯罪风险防范方法、协助保留涉信用卡纠纷相关证据,最大程度发挥信息公开机制的预防犯罪作用,优化司法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张应立.试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高铭暄.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张明楷.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政治与法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