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控
发布时间:2020-11-10
殷超
内容摘要:腾讯微信作为中国时下最为流行通用的手机通讯社交软件,以其新奇、便捷、简单易操作的优点迅速抢占市场份额,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层出不穷的微信诈骗危机。犯罪分子以微信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金融等服务项目,瞄准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进行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智能化、反侦察化等犯罪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公民意识,开展长效治理。
关键词:微信犯罪 诈骗罪 特点 打防对策
随着腾讯第一个微信版本公布以来,微信的实际注册用户就已经超过了12亿,人们利用微信通讯交流、发布个人动态、红包转账扫码支付等,但随着微信用户风驰电掣的增长,逐渐滋生了相关多样化的诈骗活动,随之而来的诈骗案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社会公民的财产安全。不可否认的是以微信为载体的诈骗活动会逐渐演变为当前电信诈骗类犯罪的主流,如何在个案中寻找共性,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是我们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常用手段
(一)通过“附近的人”“摇一摇”诈骗
微信比较新奇之处除了可以对讲式通讯,还可以利用“附近的人”“摇一摇”以及先前的“漂流瓶”等功能寻找同样使用微信并有交友需求的陌生人进行好友互加。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就瞄准此功能,通过使用虚假的头像,虚构个人信息,以及在朋友圈发布非真实生活状态等,将自身形象加以包装,以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提出借钱请求;更有甚者在与被害人发展成线上恋人关系后,以教被害人“投资理财”为由,引导被害人向诈骗投资平台开户入金,导致被恶意亏空;骗子还会以提供“招嫖”“特殊服务”为幌子,欺骗被害人钱财。
(二)利用山寨微信软件诈骗
随着微信的兴起,很多山寨翻版软件随之而出,犯罪分子利用假微信软件虚假支付实施诈骗。例如嫌疑人先超市购买20元左右不等的小额商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进行付款。但付款的时候却输入220元,并谎称有事急需现金,请求商家将超出商品价值的部分兑换成现金,因假微信软件能够显示转账成功的信息,很难引起商家的怀疑,经营者看到嫌疑人出示付款成功的信息后接连上当。
(三)以做生意、代购为名诈骗
不法分子假扮正规的微商,以海外代购、优惠促销、超低价等引诱受害人消费,或者待被害人付款后即拉黑被害人;或者以假充真,倒卖假冒伪劣商品;或等买家付款后,又以运费、关税等为借口增加金额,一旦被害人察觉上当,即将被害人拉黑,再也无法取得联系。
(四)“冒充类”诈骗
部分不法分子对某微信用户的头像、昵称、地区等进行“克隆”,将自己伪装成“好友,”随后寻找被“克隆”用户的亲朋友聊天,或者直接盗号,以急用钱、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或推销产品,迷惑性较强,很容易上当受骗。还有犯罪分子冒称重病贫困、扶困、寻人、等,在微信圈中转发相关帖子,博取网友同情,进而留有“爱心汇款账户”,骗取财物,甚至是电信诈骗。
二、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年轻化、组织化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软件,极大地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随着微信网民的年轻化,使得 “80后”“90后”成为微信诈骗的主要犯罪群体,他们思想开放,一些年轻人更是游手好闲,把大把的时间放在网上实施犯罪活动,具有连续性、组织性,甚至有明确的任务分工。
(二)低成本、高蔓延、低风险
所谓犯罪成本,一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成本、心理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如同所有的产业发展需要投入经济成本一样,利用微信实施诈骗活动也需要犯罪成本。而要实施微信犯罪,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以及移动网络即可,无需额外花费物力、财力等,犯罪成本极低。另外微信为非实名注册,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 其所用的上网卡、电话卡、银行卡等多为网上购买或匿名办理,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快速锁定其真实身份;一旦犯罪得逞,犯罪分子就会迅速销毁所有证据,加大了侦查和取证难度,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及时地查证犯罪事实,正因为这种低风险性,使得微信诈骗肆意蔓延。
(三)作案时间、地点不确定,隐蔽性强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不用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点在微信上物色受害人,通过自我“包装”和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伺机实施犯罪。不得不说,微信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因如此,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也面临挑战,因为受到公民隐私权、勘察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侦查机关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以及用户的真实意图等进行监控,并且微信犯罪实施手段非常隐秘,很难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案件侦破难度大,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旦逃脱,很难被查处。
(四)犯罪后果严重,深具危害性
随着诈骗手段的升级,犯罪分子将微信诈骗和投资平台诈骗相结合,导致微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少则上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被害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挽回经济损失。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恋爱形式骗取被害人感情和钱财,导致被害人受到强烈伤害。如马某某诈骗案中,马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被害人互为好友,后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对被害人嘘寒问暖最终确定恋人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随即诱骗被害人至某虚假投资平台炒原油,最终导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产生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微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困难
(一)发现困难
微信诈骗犯罪案件以微信为媒介,表面上虽然维持着与被害人良好的沟通状态,实际上则是一步步诱导被害人走入陷阱。此类案件中,多数被害人在被诈骗少量数额时选择沉默不语,这样放任自流的态度恰恰使得多数的微信诈骗犯罪案件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控制,从而使得更多的受害人被骗。
(二)受案困难
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持,被害人在发现被骗后会向基层派出所报案求助,而基层派出所受案时往往缺乏必要的技术的支持,进而使初查举步维艰,错失及时了解案情、收集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取证困难
在微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经办人偏向于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音频、视频和图片等,而这些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进行改动,进而导致证据证明能力下降。并且在微信诈骗犯罪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先以小金额的诈骗为主,被害人大多自认倒霉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犯受害者人数和被诈骗财产的损失规模。另外微信诈骗多数是团伙流窜作案,无固定作案地点,犯罪分子通常选择在A市作案,却到B市提取赃款,活动范围很大,无疑增加了侦查压力。
(四)追赃困难
微信诈骗中,被害人通常并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在报案时也无法提供准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号等,这使得赃款无法及时被冻结,多数赃款无法及时追回。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实施诈骗,躲避侦查人员的追捕,并且会故意扩大活动范围,将赃款分开存入不同的账户,隐蔽、流动性强,在侦查人员还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期间,这些赃款可能已经流向了全国各地,这就加重了公安机关对赃款追缴的压力。
四、微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
微信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对人民财产安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稳定存在潜在威胁,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微信使用群体的防诈骗意识。司法部门要注意对日常办案中处理的微信诈骗类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对常见的微信诈骗类案件的手段、方法、流程进行分类汇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过普法宣传进入社区、学校,对老人、儿童等信息接受能力较弱的群体进行面对面的教育等,以提高民众识别诈骗的能力,调动群众防范微信诈骗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泄露他人信息。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常发、多发态势,需要从源头着手治理,加强源头监管,构建源头杜绝长效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严格信息审核,挤压犯罪空间。互联网公司应当提升技术,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用户是否以真实身份注册进行多重认证;对发布有害、虚假信息的账号进行管控屏蔽,从技术层面对出现转账交易、银行交易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进行危险性提醒。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微信群的监管,建立专门的反诈骗中心,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发现的可疑消息、可疑微信群,立即采取封号、密切关注等措施,及时对涉嫌微信诈骗的犯罪行为开展侦查调查,抓住最佳的处理时机,通过源头控制、事前防范将微信诈骗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司法、金融、电信、互联网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警民合作、警企合作”的协作机制,共同筑牢打击微信诈骗犯罪的天网。对于频繁出现微信诈骗犯罪的网站,要深挖背后的提供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利于及时发现并移送微信诈骗相关犯罪线索,竭尽全力帮助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严肃惩治微信诈骗犯罪,形成有力的司法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