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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研究

陆金金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以立法的方式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来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从现有的检察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模式来看,仍往往存在流于形式、专业化程度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针对现实问题,文章将从完善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等多方面提出有益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模式  对策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监督考察的职责赋予检察机关。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连续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未成年人刑事检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附条件不起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但由于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实践操作不够成熟,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从现有的监督考察模式为切入点,一分为二从问题和对策两方面来就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

一、 现有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

(一) 检察机关独立监督考察模式

这种监督考察模式相对来说比较传统和通用的,主要由检察机关内部通过规定相应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内容,由检察机关从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人员独立来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并作出相应的结论。这一种模式实效性高,实际操作方式简单,而且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参与度高,对考察对象动态情况了解也能够更加深入,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二) 社会管护监督考察模式

这是近些年来非常流行和适用的一种模式,主要考察方面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主导,同时将部分考察内容交由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在考察期内,除检察机关日常进行考察外,社工也将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通过要求考察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对其进行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其情况,从而对其考察结果作出判断。这一种动员社会力量、邀请社工参与的监督考察模式,能够使得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更加多样化,专业化,而且能很好地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既能缓解检察机关内部的压力,又能较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帮教小组考察模式

这一种模式是基于社会管护监督考察模式之上,在检察机关牵头之下,邀请社会组织、学校、企业、家属等组成帮教小组,签订考察协议和帮教协议,各司其职,共同评估,共同形成考察的凝聚力,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相关监督考察工作。这一种模式社会参与度更高,针对性更强,往往会根据考察对象的现有情况采取不同的考察模式。例如考察对象为学生,则往往侧重在以学校为主要考察点,通过学校表现来进行考察;若为工作者或者准工作者,则以企业为主要考察点,不同类型差别考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督考察的单一化困境,也让考察对象感受到了社会关怀,对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来讲也将会成为其改过自新的助推器。

(四)家庭监护考察模式

此类模式往往适宜于本地户籍已经辍学的涉罪未成年人,而且其父母一般都有充分的帮教监护条件,愿意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相关考察工作,愿意配合社会组织参与相关活动。这种考察模式,参与重点在于检察机关以及考察对象的监护人,通过让监护人深度参与,来达到帮助提升监护能力、修复家庭关系,督促和感化涉罪未成年人真诚悔罪和回归社会的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但这一种考察方式对于监护人的要求还是相对较高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的现实问题

(一) 考察模式流于形式化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监督考察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形式化、表面化的情况,重程序,轻内容,很多时候仅凭考察期间考察对象是否又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并没有采取一些实际有效的方法去进行更加多样化的考察。这其实是由于在基层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检察官相对较少,而需要处理的业务却相对较多,没有很大的精力去有效开展或者监督相应的考察,才会出现打打电话或者约谈等比较形式化的方式去进行考察。

(二)考察机制不够规范化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模式只进行了非常笼统化地规定,并没有相关法条或者准则予以规定或者细化,所以这也导致了现在很多基层检察院都是自行探索开展监督考察工作,任意性强,监督条件的设置、风险评估、考察频率、考察方式等都不一致。虽说考察模式多样化会更加利于帮护和挽救未成年人,但是如果没有规范化地实际操作细则,没有专门的队伍进行专业化地考察,就会出现监督考察混乱,考察形式单一,考察对象实际脱管,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的情况。例如检察机关联合社工,要求考察对象多参与几次公益和社区志愿活动,但是由于缺乏强制性以及在具体落实上缺乏规划,所以会出现操作上的困难。

(三)部门合作不够契合化

    在实际的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过程中,往往会有相关部门协同参与,例如社会帮教组织、民政、教育、司法等等,但是在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开展考察后,这些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甚少,可能仅仅负责自己部分的考察,配合检察机关程序化地完成工作,相互之间合作不够契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也缺乏一定的强制性。

 (四)考察队伍不够专业化 

    现有的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由于缺乏统一的培训和学习,在遇到需要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时,常常会对如何实施相关监督考察模式产生困惑,不知道怎么着手,甚至有些邀请社工等参与的考察,社工也都并不知道他们需要做什么或者说他们应当怎么做,很多基层检察院在监督考察方面基本都是属于一种摸索的状态,专业化程度远远不够。

(五)考察内容缺乏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均以罗列的方式较为具体、全面地规定了对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内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较强。但是,如果具体探究并考察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内容不够细化。与刑法中关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所规定应该遵守的内容对比,区别不大,同时,很多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原因以及帮教考察的现实条件,也没有体现未成年人这一年龄段群体的特殊性,考察内容不具有针对性,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所希望达到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积极作用。

   (六)考察机关重视程度尚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相对较少,所以众多基层未检部门以及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侧重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层面,而对于如何考察、如何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却不太予以重视,从意识层面就会出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就算案件基本了结的心理,从而把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其他案件的办理上。这种情况下,将会使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监督力度大大下降,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体系

在对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以及帮教过程中,建立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协助、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的监护人及社会志愿服务等单位参与的监督考察主体非常必要。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如何相对完善的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体系,其中人民检察院发挥着绝对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最早的参与者也是最后的判断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是监督考察模式的唯一重要主体,若需完善必须整合社会各界帮教资源和力量,构建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护人及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单位参与的监督考察帮教体系,组成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考察制度模式,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落实主体责任,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挽救和教育,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帮教的最大成效。而且具体地讲该体系中每一部分的参与者所进行的帮教重点都理应有所侧重化。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作考察协议,启动考察程序、联系相关考察部门,督促其他帮教主体履行职责并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是否起诉决定、最后结束考察程序;司法行政机关等可侧重化地从行为监管模式、普法教育、社会调查等方面进行考察;家庭 以及学校则可以从亲情教育、三观培养、工作技能、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侧重考察;社会志愿服务队伍以及所在社区则可以较专注于对考察对象开展心理疏导、公益行动等工作。在考察期结束后,还可以由检察机关制作统一的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帮教成员的履行职责及考察情况、相关工作实施记录,还应当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其影响、参与学习和社交情况及等内容。帮教成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帮教情况填写报告,从而能让检察院从多方位、多角度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帮教情况并作出最后的考察结论。

(二) 形成规范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监督考察模式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规范化和不明确性,究其最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形成更加合理化的监督考察模式。其实自从2012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以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考察工作过程中也不断摸索总结了许多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的考察规定。但从全国来讲,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性,所以仍需要从立法层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指导性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可以从基层检察机关开始,根据实际考察操作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可行性办法,采取逐级层报的方式,整合并筛选上报信息资源,选择出相对可操作、实际效果良好的方法报经省级检察机关审核批准,继而由省级检察机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则通过整合全国各地的资源,通过深入研究,进而适时完善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则通过整合全国各地的实施细则办法等,适时出台更加完备的司法解释。通过如此上下的衔接,全国人大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跟踪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监督考察模式的机制得到完善,为各地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方向。

(三) 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队伍建设

未检工作一直以来都极具专业性和特殊性,这也对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检工作中相对复杂和陌生的领域,需要检察官能够预判定罪的可能性和处罚的轻刑性,预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善的悔改性和帮教的可行性以及视具体情况对考验期的长短、教育和矫治强度的设定、考验期综合表现的评估等。由此看来,想要作好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工作,首先就得加强未检队伍建设,构建一支成熟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队伍,尽快推进未检工作专门化。所以在具体检察人员选择上,要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挑选的检察官就需要有足够的细心和耐心,一方面要能够组织好帮教小组,会根据客观情况确定帮教方案,督促帮教小组积极落实帮教措施,适时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能够非常认真全面地去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习、生活、社交等情况,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使之真正改过自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引导其走上正途。当然,没有一个检察官在一开始就能具备这些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应统一组织专门知识的培训,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部门有关参与帮教的人员一同参与学习,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更加针对性地提高矫正、改造未成年人的有效性。

(四) 提供更加针对性和个性化的考察模式

每一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有其背后的原因,而且其犯罪的类型也不尽相同。所以检察机关在制定监督考察模式时,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犯罪动机、性质、后果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附加义务。例如涉罪未成年人是由于交友不慎,才导致违法结果发生的,则可以要求限制未成年人其与特定人群的社会交往或者要求其定期上报最新交友对象以及相关联系方式地址等; 例如涉罪未成年人是由于家庭原因导致的,则需加强亲职教育,提供沟通了解的机会,让考察对象了解父母的不易;还例如对于辍学在家或经常性逃学的未成年人则可以与相关单位协调,强制要求其参加法律常识的学习,填写读后感,并要求其主动参与社区劳动或公益劳动等,以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帮助其改过自新,使其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