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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类案检察监督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8

    内容摘要:从类案监督本身具有的优势、精准化监督、虚假诉讼高发三方面阐述民事虚假诉讼开展类案监督的必要性,进一步分析现阶段民事虚假诉讼类案检察监督的困境,最后从拓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线索渠道、提高民事检察部门人员类案监督能力、构建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件办理机制、强化类案监督调查核实能力、加强内外沟通协作能力等五方面,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类案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关键词:民事检察  虚假诉讼   类案监督

 

一、民事虚假诉讼开展类案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民事虚假诉讼开展类案监督是类案监督本身具有独特优势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数量的个案所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或采取其他监督措施,以解决普遍性问题,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

从监督范围上讲,类案监督可以扩大虚假诉讼监督范围。类案监督针对的主要是案件本身,它不以纠正某个具体的错误为目的,不像个案监督那样考量监督手段与问题的严重性是否相适及该如何监督等因素,类案监督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监督。类案监督必须对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据此提出监督意见,以达到规范法院某类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的目的,从这个层面上讲类案监督不仅效果好,而且适用范围广。比如虚假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领域,检察机关如果仅对个案监督,所起的监督作用可能不大,如果对实施同样虚假诉讼行为的人,采用“以案找案”或“以人找案”的方式深入调查,开展类案监督,可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监督,优化民间借贷环境。

   从监督效率上讲,类案监督可以提高虚假诉讼案件办案效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可对虚假诉讼案件存在同类问题的个案实施批量监督,产生规模效应,收集与类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监督标准,从而提高虚假诉讼案件办案效率和监督能力。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求、司法状况等,主动选择某领域频发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进行类案监督,将有限的监督资源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领域和案件类型上,提高民事检察影响力。

  从监督效果上讲,类案监督可以增强虚假诉讼监督效果。类案监督意见是在对类案进行审查、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做出的,可全面、准确地反映违法问题的整体情况,最大程度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比个案监督意见更具有说服力。检察机关提出的个案监督意见是在个案存在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做出,因缺乏对比分析很难被法院采纳,尤其在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法律适用、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个案监督意见说服力较弱,而类案监督意见能充分反映某类虚假诉讼案件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且有比较充足的监督依据和理由,说服力更强,法院更易重视,也愿意采纳监督意见。

(二)民事虚假诉讼开展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走精准化监督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检察机关经过内设机构改革,各级检察机关成立了专司民事检察的部门,由此在实践层面将民事检察从以往笼统的民事行政检察中独立出来。民事检察部门站在新的起点上,必须坚持走精准化发展的路径。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提出:“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明确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标准,突出办理具有社会意义、有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效果”。在检察机关内部,无论从案件数量、人员配置、办案影响力上,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都存在着差距,相对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起步晚、底子薄, “重刑轻民”的观念在各级检察机关都会不同程度的存在,而民事检察当前呈现出“受案数量多、结案相对少、监督规模小”的非理想态势。”当前,检察改革深入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都面临做优做强做实的新使命、新目标和新要求。在这一背景之下,民事检察部门现有人员配置难以大幅度优化,必须依靠精准监督做优做强民事检察,而走精准化监督的路径必须改变以往民事检察个案办理模式,大规模地开展类案监督,以集中有限的工作力量办理一批监督准、质量高、效果好的民事监督案件,实现更优的监督效果。

(三)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开展类案监督是当前虚假诉讼案件高发的形势所需

近几年来,民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普

遍,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借诉讼名义行诉讼欺诈之行为,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处于高发期。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仅仅以个案的监督形式已不能满足当前遏制虚假诉讼高发态势的需求。近两年,频频发生的“套路贷”刑事案件,大部分当事人凭借虚假的借贷关系等,采用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讨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得到法院判决,这部分“套路贷”刑事案件通常会挖掘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几十至几百不等,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模式等基本类似,如果仅采用个案监督方式,结合当前民事检察部门资源配置,不但阻止不了此类虚假诉讼行为,还大大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所以,对于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实行类案监督,才可既快又准地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类案监督的困境

虚假诉讼从根本上讲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进而谋取非法利益。民事虚假诉讼是单方或双方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手段相当隐蔽,方式之繁多,这就决定了对虚假诉讼实施类案监督存在一定的困境:

(一)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受限于案源

检察机关受理的虚假诉讼案件,案件来源多数是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控告、举报,这类案件大部分是当事人双方合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最后调解结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主动发现的不多。尤其在职业放贷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职业放贷人的身份特殊,此类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较恶劣,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较大,而法官在审理时,即使内心确信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也很少向检察机关提供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比如虚假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类型案件,部分原告是职业放贷人,采用预先扣除利息等费用,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等方式从事民间资金借贷业务,如果借款人不及时还款,就以借条上的虚高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虚假陈述等方式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加上被告往往无法联系到案参与审理又不提出抗辩意见,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庭审陈述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最终实现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近年来,根据扫黑除恶活动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深挖一系列危害社会民生的“套路贷”等刑事案件,而这些刑事案件又牵扯出许多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据此依职权受理了一批批“套路贷”类型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给当事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扫黑除恶活动即将结束,公安机关查处“套路贷”等类案案件的力度也会随之减弱,检察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类案数量可能会呈现断崖式的减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的规模化发展。

(二)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受限于调查取证

一是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民

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是将某一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审查、分析研判,从中发现虚假诉讼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个性问题,从而有针对性性地开展调查取证。这些审查、分析研判及调查取证工作,不仅需要检察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更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具有敏锐的发现问题、判断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的能力。目前,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数量较少、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人员配备的不足制约了类案虚假诉讼的查处。二是调查取证手段单一。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时,除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外,还可利用大数据等侦查系统,准确定位、查找涉案人员,全方位调查涉案人员社会关系等,而民事检察监督的调查取证手段仅有调查核实,且在查找涉案人员、要求配合取证等方面难度较大,缺乏多样化的调查取证手段与大数据资源。三是调查取证手段缺乏刚性制约。民事检察部门发现类案虚假诉讼线索后,为查清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能够采取的手段仅仅是调查核实,而调查核实的不足是对于当事人、案外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如果遇到不配合,缺乏相应的制约。类案虚假诉讼监督仅审查法院审判卷宗很难查证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绝大多数案件还是需要大量地调查取证,突破当事人口供,查实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客观性证据,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遇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配合,对于无理由不配合的情况又无法采取有效地制约、制裁措施,监督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三)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受限于监督结果的运用

类案虚假诉讼提出的监督意见,是要求法院对原审裁判进行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一是从监督意见采纳的效率看,类案虚假诉讼监督意见是对某类型的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数量较多,可能会对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产生影响,某种程度上会降低监督意见采纳的效率。对于大部分基层检察检察院来说,同级法院很少会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或同意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类案虚假诉讼的监督意见多数是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类案虚假诉讼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及上一级同级法院审理等多道程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类案监督的效率。二是从监督意见的运用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一般是针对案件本身进行监督,而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法院依据情节轻重可实施制裁性措施,最多是司法拘留15天,从违法成本和实施诉讼获得的可能性利益的对比关系来考虑,当违法活动带来的收益高于违法行为的成本时,当事人便会在趋利避害的原则驱使下选择违法行为,监督的威慑力远不足以遏制当事人的违法冲动,现行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当作侵权行为,以补偿虚假诉讼被害人的损失。

三、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类案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拓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线索渠道

案源匮乏一直是制约民事检察发展的主要瓶颈。为加大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的力度,建议从以下几个途径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一是对于虚假诉讼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及控告、举报。二是对于虚假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审查、受理力度。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等平台,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类案比对、分析、审查,挖掘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线索。三是加强宣传和研究力度。结合本地区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深化调查研究,强化类案意识,研究各类型案件的特点及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重点,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利用纸质、微信客户端、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宣传民事检察职能及本地区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和监督成效等,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畅通案件来源渠道。

(二)提高民事检察部门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类案监督能力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人员素质及配备是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受传统“重

刑轻民”的影响,刑检工作一向很重视,而民事检察人员从数量上、专业背景、实务经验上均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检察的发展。当前,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及 “四大检察”平衡发展的新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势必要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开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工作,从前期虚假诉讼类案的收集与整理、后期的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方面需要加强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一是储备具有民事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增强民事检察队伍实力。二是减少民事检察部门人员流动,确保队伍稳定,提高民事检察监督实务操作能力。三是建立与法院民庭等部门人员交流学习机制,加强与法院沟通协作。

(三)构建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件办理机制

收集、分析类案是开展类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民事检察部门职能、人员相对集中,可依托现在的办案组织、办案机制等,充分拓展监督职能,依职权开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工作的案件收集和分析。首先,建立类案整理小组,以某类案件类别设立检察辅助人员小组,负责承担类案的收集、整理小组,进行初步分析、归纳整理类案所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其次,建立类案合议制度,以员额检察+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的模式,由负主要责任的检察官具体组织合议,充分讨论类案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并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合议内容,充分发挥小组会议的合议功能,完成类案监督的前期工作,并形成初步的分析报告。最后,建立类案监督联席会议机制,由负主要责任的检察官向检察官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意见,启动类案监督会议,提交类案工作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完成类案信息交流、类案分析及监督意见研讨工作,指导办案组完成包含监督意见的类案监督报告。

(四)强化虚假诉讼类案监督调查核实能力

实践中,调查核实一直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重要取证手段。发现类案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民事检察部门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确定承办人后拟定调查核实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类案线索来源、类案基本特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调查对象、调查方法和类案取证的难点等。根据调查方案,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灵活地采取各种调查核实措施,通过调阅、审查案卷材料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梳理存在的疑点;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案外人以及承办法官,总结言辞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向有关部门咨询专业问题,必要时通过相关机构查询案件的关联信息,如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查证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及公积金账户;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的主要书证进行鉴定,如合同、借据等,查证书证是否系伪造,锁定案件突破点。同时,考虑到类案虚假诉讼的背后可能存在原告或案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比如民间借贷领域高发的“套路贷”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实行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实现证据和信息共享,借助刑检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力量,破解调查取证中遇到的困难。

(五)加强内外沟通协作能力

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够实现非法目的,是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伪造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抗性,或一方当事人无法否定对方伪造的证据。此种情况下,要想推翻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度很大,除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还需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在惩治虚假诉讼中的衔接配合。同时,与法院、公安机关加强线索移送、立案衔接、调查处置等,形成打击类案虚假诉讼的合力,尤其要重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就某类案监督在事实认定、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统一认识、相互配合。还要争取当地政府、法院等部门的支持,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制度,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失信惩戒,形成相应合作配合机制,比如在某领域同一人多次实施同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同类行业,加强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