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认罪不认罚”现状的司法破解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22
困境与出路:“认罪不认罚”现状的司法破解探析
周非儿
摘要: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不意味着全然“认罚”,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利偏差、值班律师未起实效以及现有从宽幅度激励作用不足等因素,“认罪不认罚”案件屡屡出现,已成为阻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同时,“认罪不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最应该、最可能争取转化到“认罪认罚”的对象。因此,应推动认罪认罚从宽激励机制多元化、完善值班律师工作及反馈制度、构建精准量刑建议若干机制,由此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持续推进。
关键词:认罪不认罚;精准量刑;司法破解;值班律师
一、问题引出:“认罪不认罚”案件的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认罪”与“认罚”。其中“认罪”与以往观念并无二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认罚”的内容却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不再只是简单的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或者和解等情况所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表示明确接受,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个案件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的态度和行为缺一不可。通常认为,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会自愿认罚,但实际情况却不尽然。以Z省X县为例,2020年1月至6月,在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28件案件中,“认罪不认罚”案件为11件,占比39.2%,已然成为阻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成因探寻:“认罪不认罚”困境之反思
“认罪不认罚”案件不同于“不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刑法处罚的意图,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以它一方面是现阶段阻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最应该也最可能争取的对象。“认罪不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要是出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有异议,因此为尽可能避免下一阶段更多“认罪不认罚”案件的出现,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持续推进,我们需以量刑建议的完善为突破口,思索“认罪不认罚”案件的成因,探索此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量刑协商中值班律师未起实效
目前,值班律师已成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类型的“主力军”,以Z省X县为例,2020年1月至6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案件律师共合计439人次,其中值班律师374人次,占比85%。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值班律师在场,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有明确清晰认知的基础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从而平衡相对强势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与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但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只是充当见证者,参与的形式化特征较为明显,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值班律师很少能有效地起到调和作用,难以促进双方达成量刑合意。一方面因为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辩护人不同,其并非以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为立场,而是作为一个中立的法律帮助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缺乏信任,甚至认为值班律师是检察机关的帮助者。另一方面虽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但实际上值班律师主动阅卷和会见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导致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了解不多,缺乏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无法起到说服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利偏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想设定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帮助下,会冷静地对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权衡利弊,与检察机关进行理性地交流。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刑罚结果时,其自利偏差往往会使其丧失评估利弊的客观心态。据不完全统计,“认罪不认罚”案件中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惯犯、累犯,或者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其相较于初犯、偶犯掌握了更多的犯罪信息和法律知识,导致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法律规定及量刑规则进行主观且片面的理解,出于本能地放大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忽略不利因素,加之目前各省市规范化量刑罪名有限的弊端,对量刑结果持有过高期待。比如笔者办理的一个盗窃惯犯,得知检察机关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后,认为与其同监室的盗窃罪犯盗窃了一万多元,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而其仅盗窃8000余元,检察机关却对其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结果过重,从而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承办人调查,与其同监室的罪犯,虽然犯罪金额高于他,但只实施过一次普通盗窃,而该犯罪嫌疑人则实施了四次盗窃,且有两次为入户盗窃,二人前科情况也有所差异。最终导致任由承办检察官和值班律师如何向其解释其中的量刑规则,该犯罪嫌疑人始终只相信自己的判断,拒不认罚。
(三)现有从宽幅度激励作用不足
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程序上体现适用速裁程序实现从快处理,实体上体现为量刑“优惠”实现从宽处理,以此激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关于量刑“优惠”幅度及比例,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致使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幅度一直处于模糊化的状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被要求尽可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是否适用缓刑等。以Z省X县为例,2020年1月至6月全县认罪认罚案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平均提出率已达76.49%,在此大趋势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有幅度量刑时对最低刑的期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接受度随之降低,不愿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之增多。例如,根据Z省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情节,量刑时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操作惯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额外享受的减刑幅度在基准刑的5%-10%之间。但基层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罪犯的起刑点均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在一年以下,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能实际减少的刑期不多。尤其是在轻型刑事案件中,因起刑点较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可具体减少的刑期往往不足一个月,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力度无从体现。激励作用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误认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为程序性司法流程,对其量刑从宽并无实效,产生忽视认罪认罚制度乃至抵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错误想法,从而出现认罪后却不愿认罚的现象。
三、应对出路:凸显认罪认罚的从宽实效
提高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使其得到社会认可,就要让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切感受到是否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其切身利益会产生实质影响。笔者认为,要破解“认罪不认罚”的司法困境,可分别围绕从宽激励机制的多元化、值班律师参与的实质化、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三方面探索出路。
(一)推动认罪认罚从宽激励机制多元化
程序上,将从宽贯穿整个诉讼流程。现阶段认罪认罚的程序从宽仅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忽略了侦查阶段和审查批捕阶段。对此,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后,应及时采取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还可由检察机关借助驻法治大队检察官办公室平台对此进行实时监督和指导;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重要考虑因素,经审查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另一方面对于确需逮捕但同时又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作出批捕决定后及时制发《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主动加速诉讼进程。
实体上,根据法定刑差别制定阶差化减刑比例。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都享有相同的减刑比例,但由于法定刑的高低,会导致越是罪行恶劣的嫌疑人,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减少的刑期越多,而罪行越轻的嫌疑人,却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减少的刑期越少,这显然有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根据法定刑差别制定不同的量刑比例,例如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减刑比例为20%以下;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减刑比例为10%;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减刑比例为5%,不仅更能激发轻刑案件嫌疑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也更有利于实现量刑公平。
(二)推进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质化
以目前的司法现状看,值班律师因参与热情不高、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充分、量刑知识储备不足,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时出现了提供法律帮助时敷衍塞责、难以取得当事人信任、无法提供有效的量刑意见参考等问题,最终导致未能在量刑协商中起实效。对此,我们可从时间、专业、机制三个层面加以改善:
首先,在时间上保证值班律师能充分了解案情。现多地为优化资源配置,每周固定设立一日或者两日安排律师进行值班,检察机关于当日集中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处理。基于此,检察机关可提前一日把将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情况(包括认定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具体量刑建议及量刑思路说明等)统一汇总后交由第二日轮值的律师提前翻阅,为值班律师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
其次,在专业上为值班律师提供培训交流平台。检、法、司、律四方定期以网络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对与量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进行学习和交流,提高律师对量刑工作的理解与把握,以便往后更好地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说明。
最后,在机制上完善值班律师考评体系。将检察院、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纳入反馈主体,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进行评价,全面展现值班律师的参与工作实效,司法局可据此对怠于履职的值班律师进行及时督促和引导,并将该评价作为评定该律师年度考核是否称职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促进确定刑期量刑建议工作精准化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既能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也能被审判机关采纳。很显然,“认罪不认罚”案件的屡屡出现,表明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未达到精准化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可在量刑建议的产生阶段、修正阶段、返查阶段分别设立不同的机制,促进确定刑期量刑建议工作真正达到精准化的标准。
产生阶段,设立量刑建议意见征求留痕机制。审查起诉阶段是量刑建议的产生阶段,此时应当要求检察机关先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随后,检察机关再根据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考量,填写量刑建议说明表,详细阐明对各方异议的采纳与否及理由,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公正、透明。
修正阶段,设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向检察院发出量刑调整建议函时,仅指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却未说明量刑如何明显不当;或者在刑事判决书中不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却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导致精准量刑建议权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如同虚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中明确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若检察机关认为要求调整量刑理由成立的,在及时调整的同时还可从中学习量刑经验,弥补量刑能力不足。若检察机关认为要求调整量刑理由不成立,可为案件判决后的合理抗诉打下基础。
返查阶段,设立量刑建议分析评判机制。与定罪不同,量刑要素是动态的,具有可变性,因此检察机关要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就需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内对量刑建议进行分析评判。一方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梳理其中规律,总结量刑经验。另一方面当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但判决书中阐明的理由不成立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甚至依法抗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