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销网红减肥药的“秘密”
发布时间:2024-10-25
轻松拥有“小蛮腰”“筷子腿”,代购的减肥药真的能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吗?小心这些减肥药有“毒”,掉不了肉不说,还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陆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齐某等21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至10万元不等。
代购圈里的“减肥神药”
齐某是湖南省的一名代购,自2018年开始便去周边境外国家代购,偶然的机会进入了一个代购微信群,结识了客服苏某某。此后,两人之间常有代购交易,一来二去,互相熟络了起来。
2019年的某天,苏某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款“某国艺人处方减肥药”,正打算减肥的齐某向苏某某了解到,药丸有两种,分别是每包5粒装的基础款和每包6粒装的加强款。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齐某花费700元购买基础款减肥药60包。很快,齐某收到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邮寄的减肥产品,上面没有任何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说明等信息,齐某心存疑虑,询问苏某某减肥产品是否正规、合法等,苏某某解释减肥产品是医生开处方、药店配制而成。
对此,齐某选择相信,并没有继续追问。按照苏某某说的服用方法,齐某试吃后的确瘦了七八斤,与此同时出现手抖、心率加速、失眠、发虚汗等不良反应,苏某某解释这是正常现象,有上述反映说明药效正在发挥作用,加速体内的新陈代谢,继续服用情况会有所缓解。
齐某认为苏某某的说法有几分道理,她因此找到了“商机”,通过在自己创建的代购群发布广告等方式,吸引群内顾客咨询购买。没多久,这款减肥药“火”了,很多爱美人士纷纷购买,齐某每卖出一个月剂量的减肥药,可以轻松赚取四五百元。和齐某一样,顾客服用后或多或少都出现了副作用,齐某借用苏某某的话向顾客作了“合理”解释,内心却隐隐觉得这款产品不合法,可为了赚钱补贴家用,齐某并不想自断财路。
没吸毒尿检却是阳性?
齐某有个顾客叫小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1年2月被湖南省当地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人员,同年6月,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民警抓获。
民警对小美的尿样进行检验发现呈阳性,可小美却坚称自己不吸毒,近期只服用过一款境外减肥药。在小美的房间里,民警果然搜出了她说的减肥药,扣押后送检,经鉴定该产品中含有麻黄碱、氟西汀等有毒、有害成分。
小美告诉民警,减肥药是通过微信向老家一个代购齐某购买的,下单后隔几天便能收到快递寄来的药丸。根据这条线索,民警经过缜密的分析研判,破获了跨国贩卖涉毒减肥药的系列案。之后,公安机关陆续将该系列案分批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条脉络清晰的销售链呈现在检察官面前。
经查,销售的该款境外减肥产品均来自一名叫张某某(暂未到案)的上家采购发往国内。2019年5月,苏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开始充当代购微信群客服,月工资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负责在群内发送减肥产品的广告,和全国各地的代购对接、收货款、转发寄递信息等。2020年年初,张某某又找了王某某负责东北某仓库的收发货,即接收其寄来的境外快递,再发货给其他地区代购。
当小美向代购齐某购买减肥产品时,代购会把与小美的聊天记录转发给苏某某,苏某某告知张某某订单信息,张某某将该信息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便直接将货发给小美,这样下来就完成了减肥药的销售。
明知是“三无”产品仍帮助发货、售卖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王某某是该起系列案的关键人物。2020年,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乡张某某,张某某表示自己从事代购生意,因生活在国外,需要有人协助寄送快递给国内代理,每单可赚取10元报酬。没有工作的王某某爽快答应,同年3月,张某某寄送了一批境外减肥药给王某某,交代她快递给国内代理。
“减肥产品的包装袋子上没有任何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之前在网上也看到过有人因为卖减肥药出过事,所以我觉得这款减肥产品不怎么正规。”王某某告诉承办检察官,自己就是帮忙发快递赚点辛苦钱,没有亲自参与买卖,因此没有多问。在张某某的指导下,王某某发货时让快递员填写相同的收寄件信息,并经常清除有关减肥产品发货的聊天记录。
经查,王某某明知代发的减肥产品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违禁成分,仍长期帮助张某某累计发货减肥产品3700单,从中非法获利37000元。
此外,讯问过程中,代购们均交代,知道售卖的减肥产品没有正式包装、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成分、生产日期等,且顾客服用后副作用大,产品中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张某某曾在代购群内分享过其他地区警方查获涉毒减肥药的新闻,也不止一次在群里说起被公安机关查到的应对方法,比如可以说是自己服用减肥产品,没有进行售卖或是多年前从境外购买,吃了难受想亏钱转卖等等。多名代购表示自己在网上刷到过相关新闻,但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继续销售。
承办检察官表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合法药品应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合格,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经合法药品零售企业(药店)销售或在合法医疗机构药房调配、销售。齐某等人代购的减肥药显然不是药品,应定性为保健食品,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麻黄碱等非法物质的情况下,他们明知该款境外减肥药来源于非正规渠道,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在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协助邮寄、通过微信向顾客销售,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象山县检察院遂对王某某、苏某某、齐某等21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