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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岂能只有香味?

发布时间:2024-10-09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时隔两年多,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的种植户们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三名不法商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4万元至22万元不等;生产伪劣化肥的企业被判处罚金16万元。

2022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对县高塘岛乡某化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提取某品牌植物奶吧化肥,经专业机构检测系不合格产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坑农”线索浮出水面。同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该条线索。

询问期间,高塘岛乡某化肥经营部实际经营人老粱回忆道:“我卖的化肥是通过台州的一个朋友老方从厂里购买的,化肥包装袋上印有生产厂家和氮、软磷脂、生物钾等很多元素。”同时,老方也讲了购买化肥的经过,2021年9月,他看到别人地里的农作物长势很好,打听后得知一款植物奶吧化肥,便要来了销售经理吴某某的联系方式,前前后后向他进货90多吨化肥,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卖给了老梁,吴某某曾经还寄过一份化肥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没想到是假的。

其实,吴某某原是河北某化肥厂的销售经理,老方联系他购买植物奶吧化肥时,其已经不在化肥厂上班,但吴某某并没有把实情告诉老方,而是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办法,即用普通化肥冒充微量元素化肥进行售卖获利。吴某某首先找到河北某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柳某元合作,因真正的植物奶吧化肥具有香味,为了不被种植户们发现端倪,他要求生产加工的化肥闻起来有香味;其次,吴某某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并从网上定制植物奶吧化肥包装袋,写上空壳公司名称、原化肥厂配料表,标注化肥含有的微量元素及种类。准备就绪后,吴某某将包装袋快递至柳某元公司进行灌装。

柳某元则是一家国企化肥公司的原业务经理,工作期间积累了一些化肥客户和原材料供货商,退休后与家人共同成立了河北某肥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等的制造和销售。实际经营过程中,柳某元负责公司管理,侄子柳某承担生产、运输等工作,前期自产自销的化肥,柳某元均要求抽样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后才封袋销售。后期,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下降,柳某元为了多赚点钱,与吴某某合作生产的化肥便不再进行成分检测。“我们给吴某某生产的化肥,成分只有氮和硫,不含有包装袋上的其他元素。”柳某元交代,该款化肥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伪劣化肥。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查清在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柳某元、柳某及其所在公司共生产价值40余万元的伪劣化肥190余吨,非法获利1.9万余元,吴某某负责销售上述化肥,非法获利8.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某某与柳某元、柳某等人合谋,以仅含有硫酸铵的氮肥冒充含有微量元素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柳某元等人所在的公司有正常经营化肥的相关行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获利归单位所有,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该公司同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判处罚金。

2023年12月,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河北某肥业有限公司、吴某某、柳某元和柳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8月作出上述判决。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关乎农民的经济收入和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是保障乡村振兴、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检察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化肥时,应注意通过正规渠道、正规商店购买正规产品,仔细甄别产品三证,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发现购买的化肥涉嫌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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