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新闻:“笑气”蔓延三宗罪:价低美化猎奇
发布时间:2024-11-19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陈某某、舒某某、蔡某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笑气”案依法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三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不同作用、犯罪金额,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出狱后进入“笑气”圈
“我自己吸过‘笑气’,知道它对人体有害。”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讯问时,他悔不当初。
2022年夏天,刚出狱的陈某某无所事事,跟朋友在杭州某酒吧喝酒时首次接触到了“笑气”。朋友教他把气蛋里的气灌到气球或者气瓶里,再用嘴巴对准气球或者气瓶吸气即可,一开始吸的时候人晕晕乎乎的,多吸几口就会觉得精神放松。经过一番体验,陈某某迅速上瘾,并通过朋友多次向杭州卖家购买“笑气”吸食。进入“笑气”圈子后,陈某某发现贩卖“笑气”利润相当可观。
不久,正好有人向陈某某询问有无“笑气”可卖,他便瞅准这一“生财之道”,通过朋友联系上杭州的卖家后走上了买卖“笑气”之路。为了规避风险,每次进货,陈某某都是自驾前往杭州,在高速口附近的偏僻路段与卖家当面交付。与此同时,陈某某为打开销路,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内容为一个气球图标、一个闪电图标,并附上“气闪送”文字,意思是购买“笑气”可以送货上门,这也是“笑气”圈里公开的秘密。
渐渐地,找陈某某购买“笑气”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老顾客甚至一次性向陈某某采购几十箱“笑气”,这促使陈某某每月去杭州进货的数量和频次不断增加。
贩卖“笑气”被抓
2023年8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笑气”,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由于陈某某事先删除了微信聊天记录,所以在供述中对贩卖“笑气”的时间、数量、货源等情况均有所隐瞒。公安机关通过查看陈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抽丝剥茧发现蔡某、舒某某疑似帮助陈某某运送过“笑气”。经询问,蔡某、舒某某承认曾帮助陈某某运送过“笑气”,并用他们本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协助收取过“笑气”款项,但时间均不长,收取的金额亦不多。而陈某某对该二人的帮助行为矢口否认。
2023年9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了解到陈某某仅承认部分贩卖“笑气”事实,根据陈某某交代的情况,其犯罪金额仅为五万余元,刚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标准。而陈某某的支付宝流水存在频繁的进账,贩卖“笑气”的时长与金额绝不止这些。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提出要补充在支付宝流水中与陈某某交易频繁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公安机关补证,最终确定涉案金额高达十余万元,远高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对陈某某、蔡某、舒某某名下多个支付宝、微信账号的流水进行大量筛查、核对后发现,该三人名下使用的账户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均有来自不同的私人账号频繁打入的“450元”与“900元”两个数字的金额,与陈某某对外贩卖“笑气”的标价金额相符。经统计,蔡某、舒某某两人利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先后帮助陈某某收取的“笑气”金额合计达8万余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后公安机关分别将蔡某、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笑气”,累计销售金额16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蔡某、舒某某分别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和2023年2月至8月期间,明知陈某某未取得“笑气”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帮助他贩卖“笑气”,参与销售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和11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购买者很多是未成年人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向陈某某等人购买“笑气”的买家不少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当中少则购买十几箱,多则购买几十箱,其中一名买家甚至称:“我常向陈某某购买‘笑气’,买来和我的小伙伴一起吸。”通过检索与“笑气”相关的刑事案件发现,近年来“笑气”被打气球、奶油气弹等词语美化,且价格不高,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与从众心理的双重驱使下跃跃欲试,导致“笑气”迅速在未成年人群体蔓延渗透开来。许多青少年并不知道“笑气”的真实危害性,部分人因被这种美化词误导进而吸食,直至沦陷成瘾。陈某某等人不仅利用微信朋友圈对“笑气”进行广泛宣传,贩卖对象还包括大量未成年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考虑到这一点,因蔡某涉案时系未成年人,为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4年5月,该案在象山县林海学校巡回审理,290余名师生及家长旁听庭审。以此为契机,承办检察官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吸食“笑气”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处以行政处罚,而违规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危险作业罪。
最终,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该三人作出如上判决。法定期限内,三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案件警示
“笑气”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由于吸入后可以让人哈哈大笑,由此得名“笑气”。自20世纪早期开始,“笑气”常被用作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助燃剂使用,比如我们常见的蛋糕上的奶油,制作时通过“笑气”可以使奶油体积变大,更容易做造型,由此广泛用于食品加工行业。2015年“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范畴,但其危害不亚于毒品,长期吸食“笑气”会抑制人体对维生素的吸收代谢,轻则会出现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不良反应,重则导致身体瘫痪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吸入“笑气”后短时间内会带来快感,但因持续时间不长,吸食者往往会大量反复吸食,最终出现上面提及的危害后果。检察官表示,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提醒有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对外销售时注意销售对象,切勿向无相关经营许可或者未成年人群体销售;网络平台注意审慎审核上架产品,对与“笑气”相关的产品、字条等严格审查,避免让网络平台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宣传窗口;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笑气”的相关产业从严整治。同时广大市民切忌为了追求新奇刺激选择吸食“笑气”,这不仅会对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而且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