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为给儿子脱罪,母亲自己犯罪
发布时间:2025-02-18
儿子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母亲孙某某却多次指使同案犯作虚假陈述,企图帮儿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近日,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4年4月,程某、张某、赵某三人商量一起实施盗窃,具体由张某和赵某负责偷盗,得逞后三人共同分赃。当日,张某、赵某来到象山一酒店停车场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偷得车内存放的现金2万元,程某从中分到4000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该三人抓获归案,因张、赵二人未满16周岁,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程某则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期间,正逢同监室的室友拘留期满释放,程某让对方带消息给母亲孙某某,找到同案犯张、赵二人,指使他们推翻之前的供述。
孙某某按照儿子程某的意思,多次要求张某、赵某二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虚假供述,谎称程某未参与盗窃及分得的4000元系张某归还的欠款。出于“兄弟义气”和孙某某的话语威胁,张某内心产生了动摇,在供述时故意遗漏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否认其参与分赃。
成功翻供后,孙某某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然而,事情却出现了转折。检察官审查发现程某还有新的犯罪情况,同时有证据显示他曾托人带消息给母亲孙某某,让其指使张、赵二人翻供。根据这一重大发现,检警双方通力协作,2024年9月,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案立案侦查。
面对证据和检察官环环相扣的讯问,孙某某承认了自己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随后,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5年1月,综合考虑孙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象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表示,证人证言是司法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